关于加强美术展览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
工商广字[1998]第129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:
目前,一些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美术展览活动,并进行广告宣传,扰乱了美术品市场秩序。为维护美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,保障美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本通知所称美术展览活动广告,是指通过向社会征集作品的方式举办美术展览、展销、比赛、博览会等活动的广告。
二、凡发布美术展览活动广告,应当具有或者提供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。 发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举办的美术展览活动广告,应当具有或者提供文化部批准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。
发布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、地(州、市)、县的辖区范围内举办的美术展览活动广告,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该省、地、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。
三、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、制作、发布美术展览活动广告,应当依据本通知要求具有或者提供真实、合法、有效的批准证明文件;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批准证明文件,对不具有批准证明文件的广告,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、制作、代理服务,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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